周岚回应,防震减灾工作要坚决预防为主防卫与救助结合…”周岚认为,城镇应急逃到场所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的最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不仅不应划入城乡规划系统布局,还理应明确的建设计划,有序实行…周岚建议,将城镇应急逃到场所作为强制性内容之划入城乡规划征布局,并将城镇应急逃到场所建设划入城市建设年度行动计划,有序前进…现状问题亟待解决“但目前,许多城镇应急逃到场所的建设缺少系统规划指导,产建应急逃到场所无法纸上谈兵要前进法律——到访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在拒绝接受记者专访时认为,作为综合抗震防灾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应急逃到场所能有效地强化应付地震等脑溢血灾害的能力,减低地震所带给的灾害。为此,周岚敦促,减缓城镇应急逃到场所法律工作,前进应急逃到场所建设。 防震减灾不可或缺 至2009年底,我国城镇人口已约6.22亿,城镇化率约46.6%,城镇化规模居于全球第一。
“城镇人口密集、生产要素核心区,如不创建完备城镇应急逃到场所体系,一旦再次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有可能导致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灾后救援、移往等也面对严重困难。”周岚说道。
周岚回应,防震减灾工作要坚决预防为主、防卫与救助结合。国内外历次震害指出,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城镇应急逃到场所,不但需要在灾时为灾情人员获取大力防水,而且在灾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需要起着应急指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汇聚人心、确保平稳的最重要起到。
现状问题亟待解决 “但目前,许多城镇应急逃到场所的建设缺少系统规划指导,产生了布局不合理、功能不齐全等问题。”周岚认为,城镇应急逃到场所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的最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不仅不应划入城乡规划系统布局,还理应明确的建设计划,有序实行。“由于缺少强制性,许多城镇应急逃到场所规划建设流于纸上谈兵。”周岚说道。
问题好比这些。周岚说道,从全国范围来看,城镇应急逃到场所建设相当严重迟缓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化进程。
同时,还不存在现有法规中,牵涉到城镇应急逃到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条文更为笼统,造成部门职责不明、规划继续执行力度过于、建设进度缓慢等问题。 法律工作必须前进 周岚分析说道:“目前,建设、地震和人防等部门分别建设的应急逃到场所标准不统一、功能参差不齐,无法符合震后撤离和救援的必须。不应法律具体涉及部门职责并制订涉及的标准,使得城镇应急逃到场所布局规划和建设有章可循。” 周岚建议,以各级政府为城镇应急逃到场所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制订本地区应急逃到场所布局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应急逃到场所建设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行贯彻措施前进建设任务的实施;将应急逃到场所建设资金划入财政预算,对逃到场所建设和确保管理给与资金反对;实行应急逃到场所建设目标责任管理,定期考核工作任务已完成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应负责管理联合的组织、协商和总办城镇应急逃到场所规划建设工作,会同地震等部门制订规划建设的技术标准,为编成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城镇应急逃到场所建设获取技术支持;地震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应急撤离预案和演练,参予城镇应急逃到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公安、公共卫生、民防、体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联合作好城镇应急逃到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涉及工作。 周岚建议,将城镇应急逃到场所作为强制性内容之一划入城乡规划统一布局,并将城镇应急逃到场所建设划入城市建设年度行动计划,有序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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